实验课成绩记录和考核办法规定

来源:赵国星发稿时间:2015-11-26浏览次数:581

实验课成绩记录和考核办法规定(修订)

实验课的成绩采用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和期末考核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评分评价体系。可参照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和期末考核分别占实验课总成绩的30%、40%和30%的比例进行评分。

1.平时成绩占实验总成绩的30%。根据实验操作、预习及实验态度等评分,要有平时成绩的原始记录。

2.实验报告成绩占实验总成绩的40%。任课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名,实验报告采取百分记分制。实验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反馈给学生,并将每实验项目三份交实验教学中心存档。

3.实验课期末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30%。实验课可以采取笔试、口试、论文、答辩、实际操作的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创新能力培养的情况。要有期末考核试卷或考核内容及方式等相关材料,交实验教学中心存档。

实验课指导教师要根据以上评分标准,认真记录学生的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及实验课期末考核成绩,按比例计算出每学期实验课的总评成绩(均需同时交《南开大学任课教师平时考勤与测验记录表》的原始记录复印件),期末将成绩单交实验教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