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赵国星发稿时间:2015-11-26浏览次数:577

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平安环境,防止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从事教学实验或科研实验的实验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

第五条  对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

第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安全卫生责任制,实验室主任为安全卫生负责人。每个实验室房间都要设立“安全卫生员”,具体负责该房间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要将安全职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学院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新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研究生导师和实验教学教师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必须为学生预先开设实验安全教育课程,并且在实验工作中对学生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

第八条 实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实验过程必须有专人看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实验过程必须有突发事态紧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离开实验室前应做好仪器设备和场地环境进行整理,做到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并按时填写南开大学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记录。

第十条 做到文明实验,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布局合理整齐,并留有合理逃生通道,公共楼道和逃生门不准摆放物品。桌椅、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和杂物。

第十一条  实验楼内不得喧哗打闹,严禁止吸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及食物,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操作实验时应穿戴好防护服和防护眼镜或面罩,个人平日衣物与工作防护服不应在一起存放。

第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厕所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 凡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和晚间需做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或导师同意,并报学院、系、所登记备案。实验时至少有二人同时在场。

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明火实验。实验室使用电炉须经安全员批准,严禁非工作使用。使用要注意安全,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停电时要立即拉闸。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及保存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安全卫生工作,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做安全卫生员。要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学院领导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第二十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做教学科研实验,必须经学院批准,报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后,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购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具有良好通风设施,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高温、露天、潮湿、漏雨的地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一定要在掌握其化学性质和特性后,再进行实验。不得盲目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要轻拿轻放,细心操作。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操作的实验,应在装有通风橱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第二十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放置要用固定链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气瓶数量不得超过两瓶。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能正常使用状态。

第四章  放射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购买或报废放射性物品及内含放射源的仪器设备,必须首先经实验室设备处到环保局办理备案或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条 从事放射性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进行放射性实验。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操作人员从事实验前一定要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防护手套,做好防护屏蔽后,方可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放射性实验结束后,要仔细检查、清理实验工作台面、衣服、人体有无污染,确保清洁。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污染物要放置于固定的容器中,集中送交市环保局指定厂家处置。严禁将放射性污染物随意排放。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据《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不适合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11月发布的《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